(2014)高新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光亚学校和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教育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光亚学校,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新行初字第115号原告都江堰市光亚学校。住所地:都江堰市胥家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卿光亚,校长。委托代理人徐斌,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簧门街**号。原告都江堰市光亚学校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教育局所在地属于本市武侯区辖区,本案应属本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中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人民陪审员 韦 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