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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刑减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建昌抢劫罪,李建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减字第742号罪犯李建昌,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献县人,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昌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日常考核获表扬四次,单项表扬一次,记过处罚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证明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李建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利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