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蔡桂林与王亚飞、崔士兵、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林,宿迁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士兵,王亚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188号原告蔡桂林。委托代理人胡汉轩、唐睿冉。被告宿迁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丰泰机电城E1区合*****号)。法定代表人何浩。被告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李口镇其虎村道口工业园(江苏瑞好制版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林。委托代理人刘其志。被告崔士兵。被告王亚飞。原告蔡桂林诉被告宿迁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士兵、王亚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慧玲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桂林诉称,被告宿迁银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江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西康佳苑。2011年12月5日,西康佳苑19号楼项目部负责人王亚飞与原告签订钢管扣件出租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其工地出租钢管、扣件。西康佳苑实际承建人是崔士兵。工程结束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租金,对剩余的租金175319.61元拒不支付。原告收回的钢管缺少711.1米计8532元、扣件1117只计5585元,被告没有赔偿。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按照原告蔡桂林提供的被告崔士兵的送达地址无法准确送达,原告蔡桂林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崔士兵的身份信息、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崔士兵的其他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桂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蔡桂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