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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单英杰与庞群芳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英杰,庞群芳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英杰,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群芳,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上诉人单英杰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英杰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单英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英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单英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梅审判员  程晓梅审判员  付金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