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单英杰与庞群芳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英杰,庞群芳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单英杰,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群芳,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上诉人单英杰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英杰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单英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单英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单英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梅审判员 程晓梅审判员 付金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