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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斌与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刘斌,男,汉族。被告赵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4年5月21日以被告赵峰不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南段)33号12楼**号居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郭金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利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