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斌与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刘斌,男,汉族。被告赵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斌于2014年5月21日以被告赵峰不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南段)33号12楼**号居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郭金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利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