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李丽丽与海口金专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金专珠宝有限公司,李丽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海口金专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卓伟,总经理。被告李丽丽。委托代理人王康庭,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金专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符芳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