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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行诉初字第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杨罗英、朱罗洪与江苏省国土厅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罗英,朱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行诉初字第042号起诉人杨罗英,女,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起诉人朱罗洪,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2014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罗英、朱罗洪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其系本省金坛市金城镇南瑶村委袁家村村民,2011年家庭承包土地被金坛市政府征收。2013年10月25日,金坛市国土局答复:该土地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金坛市2011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1)713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准征收,征收的土地为非基本农田。起诉人认为,《批复》关于征收的土地为非基本农田不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省国土厅对《批复》具体内容予以公开,但省国土厅未予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省国土厅公示《批复》内容。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本案起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曾经向省国土厅申请公开《批复》这一事实。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罗英、朱罗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