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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王守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王守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64号原告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马强国,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兰,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守军,男,汉族,住开封市龙亭区。案由: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效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王守军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王守军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封市龙亭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对被告王守军的起诉。案件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48元,诉讼保全费3448元,共计689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利华审 判 员  梁成勋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