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黄国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547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贤,男,汉族,1958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仪君,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少永,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89号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7日前的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41806.45元和水、电、垃圾处理费2650.56元,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新村150号房产第一层的房产返还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51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少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金44975.01元、逾期利息及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格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