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