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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州支行与XX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州支行,XX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州支行。被执行人XX建,男。被执行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高坪非执审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州支行与XX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州支行自愿申请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高坪非执审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传才审 判 员  吉小云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