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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高某某,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野县南小王乡淮南村。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野县南小王乡堤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