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355号原告高某某,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野县南小王乡淮南村。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野县南小王乡堤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