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花商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花商初字第0048号原告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顺扬路103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9390730-1。法定代表人徐贾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郗玉柱,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源苑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3224153-9。法定代表人陆长根,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荣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郗玉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称:从2013年2月4日起,被告多次向原告下达订购单,向原告采购铝制品材料作为生产用料,被告在采购产品时承诺付款期限为月结60天,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向被告供货的货款金额总计为863800.22元,被告实际付款365486.83元,尚欠原告498305.09元没有支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效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98305.09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缺席没有辩称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4日起向原告下达《订购单》采购原告生产的铝制品作为其生产用料。被告在向原告下达《订购单》时承诺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截止2013年11月18日,原告终止向被告供货。交易终止时,原告向被告供货的货款金额总计为863800.22元,被告实际付款365495.13元,扣除被告银行汇款的手续费8.30元,原告实收被告货款365486.83元,尚欠原告498305.09元没有支付。原告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订购单》及原被告的往来订购邮件56份、进料单及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农行苏州分行电子回单4份、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通过传真或邮件向原告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原告的产品,原告已经按被告采购的订购单或邮件内容提供了产品,且被告均予以接收。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货款498305.0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约定及时地向原告支付欠款,现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请求,这系原告对其自身权益的放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身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8305.0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昆山建行营业部,账号:3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4元,减半收取4387元,诉讼保全费3071元,两项合计7458元,由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费用原告昆山弦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经交纳,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昆山市德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