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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蒋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蒋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1033号原告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新区。法定代表人钱宗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玲。被告蒋祥。本案在审理原告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2276元,由原告新沂市山河家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人民陪审员  孙国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