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周文科与马志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马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科,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易天社,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东风街111号。负责人陶雅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杰,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火车站西院,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志军,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临渭区民主南路**号,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玮,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剩余300元退回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晏 海代理审判员 郭 彬代理审判员 邢维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柴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