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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27日生,住平原县。被告:金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人民陪审员  蔡连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