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66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27日生,住平原县。被告:金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人民陪审员 蔡连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