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炜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1幢330室。法定代表人:曾莉敏,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祎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炜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吉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