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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韩翠平与张洪亮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翠平,张洪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保字第91号申请人:韩翠平,女。被申请人:张洪亮,男。申请人韩翠平因与被申请人张洪亮租赁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皖LXXX**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洪亮所有的皖LXXX**号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沈道义所有的皖LXXX**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