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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强诉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162号原告:王强,男被告:宋洋,男原告王强诉被告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对被告宋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松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