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强诉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西初字第000162号原告:王强,男被告:宋洋,男原告王强诉被告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对被告宋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松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