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叶德富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执字第1151号罪犯叶德富。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甬刑初少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德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3415.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0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叶德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考核截至2014年4月底止,共获奖励分80.1分。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叶德富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叶德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德富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0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