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某、方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辕门街**号。联系电话:0719-422****。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被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杨某妻子),农民。申请执行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130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038号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申请人依据该裁定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明彬审判员 胡克文审判员 佘云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