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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终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建虹与被上诉人王文火、原审被告林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虹,王文火,林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1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虹,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火,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审被告林凯峰,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林建虹因与被上诉人王文火、原审被告林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建虹又于2014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建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建虹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垂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