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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杜某某,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平(一般代理)。被告沈某某,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