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5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魏传峰与葛卫东、葛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峰,葛卫东,葛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5469号原告魏传峰,男,汉族,1988年4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超楠,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卫东,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生。被告葛海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传峰诉被告葛卫东、被告葛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找不到被告葛海军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袁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