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项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慧华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华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项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慧华,女,1974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项城市第五初级中学教师,住项城市郑郭镇。因涉嫌行贿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慧华犯行贿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慧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项城市第五初级中学教师被告人王慧华为了在教师职称晋级中由中教一级晋升到高级,给时任项城市东方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教师职称评审组组长的李荣堂(已判刑)行贿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慧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荣堂、刘海伟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慧华之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慧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项城市第五初级中学教师被告人王慧华为了在教师职称晋级中由中教一级晋升到高级,给时任项城市东方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教师职称评审组组长的李荣堂(已判刑)行贿人民币10000.00元。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慧华供述:2011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听说教师要晋级职称,我是2005年晋的是中教一级,我就想找东方中心校的校长李荣堂,让他帮我晋中教高级,我给李荣堂先打了电话,他让我到东方中心校他办公室,我到后给李荣堂说:李校长,今年晋级你看能不能给我帮帮忙,活动一下。李荣堂说:慧华,今年教师晋级是指标少,竞争大,相应的难度也有所增大。我给李荣堂说话的同时拿出我事先用纸包好的1万元钱,我说:李校长帮帮忙,看我能不能晋升上。李荣堂说:你今年的工作成绩还不错,我会尽力给你帮忙的。我把钱放他办公桌上了,他把钱放抽斗里了。2、证人李荣堂证言:2011年9、10月份,在教师晋级期间,一天王慧华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说:李校长,今年晋级你多帮忙。我说:慧华,你的成绩没有别人突出,今年等等明年再晋。王慧华给我说话的同时拿出一包东西交给我说:你帮帮忙,给上面说说。我说:这钱你拿着,我会尽力给你帮忙的。然后在我不注意的时候把钱放下就跑了,后来我打开一看全是百元面值,一沓1万元。3、证人刘海伟证言:2011年10月下旬,李荣堂问我,王慧华、何世刚的晋级情况看能不能帮忙,我给李荣堂说:这两个人五中评审组都推荐上去了,后来我听说王慧华因论文没有打印出来,没有顺利的申报晋级,何世刚的申报晋级了。4、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资格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慧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慧华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慧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慧华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龚光明审判员 陈 矿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合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