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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尹玉柱与童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柱,童彩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1350号原告:尹玉柱,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童彩荣,女,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尹玉柱诉被告童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尹玉柱以无法提供被告童彩荣准确住址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玉柱撤回对被告童彩荣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玉柱撤回对被告童彩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玉柱负担。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舒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