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叶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580号原告程某某,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留生,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某,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增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