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金坛市指前镇社头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与魏天宝、周虎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坛市指前镇社头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魏天宝,周虎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金坛市指前镇社头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国建。委托代理人李祥荣,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天宝,男,1948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周虎娣,女,1950年7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指前镇社头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诉被告魏天宝、周虎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坛市指前镇社头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坛市指前镇社头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原告金坛市指前镇社头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减半负担65元。审判员 钱 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逸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