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佟浩与李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浩,李学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645号原告佟浩,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李学亮,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佟浩诉被告李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佟浩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