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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商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黎磊与苏州点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磊,苏州点精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115号原告黎磊。委托代理人胡伟雄,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娟,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点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唯新路91号。法定代表人郑慧臣。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磊诉被告苏州点精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点精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磊撤回对被告苏州点精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63元,诉讼费保全费人民币92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2083元,由原告黎磊负担。审 判 员  吴 婕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大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