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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楼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莲刑初字第360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4)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柳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0日20时3分许,被告人楼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绕城公路16KM+500M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6mg/100ml,后经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被告人楼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楼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楼某的供述;3、证人齐某、龚某的证言;4、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4)毒检字第2014-234号检验报告书;5、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6、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7、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8、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9、强制措施凭证;10、血样提取登记表;11、物品发还清单;1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13、刑事判决书;1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楼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楼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楼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小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