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02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王天良与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海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良,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海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02898号原告王天良,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河西乡河西村,农民。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城县翔村乡六合村。法定代表人:张久灵,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杰,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潮,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蒲城县翔村乡延兴村,农民。本院审理原告王天良与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海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天良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海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良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良撤回对被告渭南市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赵海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良承担。审判长 赵文侠审判员 赵 晔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