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15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蔡莉莉、蔡瞿朱、瞿翰兵、李开华与大丰华胜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莉莉,蔡瞿朱,瞿翰兵,李开华,大丰华胜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596-2号申请执行人蔡莉莉。申请执行人蔡瞿朱。法定代理人蔡志兵,男,居民。申请执行人瞿翰兵。申请执行人李开华。委托代理人朱飞,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华胜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汇坚不锈钢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秉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莉莉、蔡瞿朱、瞿翰兵、李开华与被执行人大丰华胜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大丰华胜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长期停产歇业,经本院实地勘查,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无生产设备,无生产经营及留守人员,公司厂房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