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民立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江与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江,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民立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江,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XX,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江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4)筑观法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违背事实及法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的系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法定管辖权。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在原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至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不属于立案阶段审查处理范围,应在立案后的审理阶段解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凤清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李道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君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