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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光良与李兴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良,李兴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良。被执行人李兴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光良与被���行人李兴娒(2014)温乐执民字第112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1120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