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民终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保生与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保生,北京林业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2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生,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常中,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林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维明,校长。委托代理人刘雄军,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林业大学处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君,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上诉人刘保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保生之委托代理人谢常中、被上诉人北京林业大学之委托代理人孟凡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保平审 判 员  秦顾萍代理审判员  张晓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