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杨友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宗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