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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475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杨友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宗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