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培新与李红林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新,李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王培新。被执行人李红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新与被执行人李红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阜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