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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宜昌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与卢方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卢方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宜昌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勇,宜昌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家红,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卢方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方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方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昌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方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萧氏茶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