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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园民催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民催字第0012号申请人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于2013年10月10日出具的票号为31600051/20347073,出票人为苏州市观前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4年4月10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凌国琴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