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民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吴庆鸿等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吴庆鸿,谢红英,熊亦乔,黄彩霞,黄福新,江春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二初字第000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江军辉。被告:吴庆鸿(联保小组成员),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谢红英(吴庆鸿之妻),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熊亦乔(联保小组成员),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彩霞(熊亦乔之妻),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福新(联保小组成员),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江春芳(黄福新之妻),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诉被告吴庆鸿、谢红英、熊亦乔、黄彩霞、黄福新、江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的银行存款52443.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熊亦乔,黄彩霞,吴庆鸿,谢红英,黄福新,江春芳银行存款52443.6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鹤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