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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合肥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钟光雪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光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00380号申请人:合肥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昌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小燕,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保,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光雪,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合肥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安公司)申请撤销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庐劳仲裁字(2013)56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杰安公司申请称:一、钟光雪于2011年11月5日到我公司上班,2011年不应享受年休假。2012年钟光雪参与了我公司组织的巢湖紫微洞旅游。2013年5月,钟光雪参与了我公司组织的员工休假旅游,钟光雪享受了全部年休假。故我公司不应支付钟光雪年休假工资1471元。二、我公司对仲裁裁决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但解除劳动关系系钟光雪擅自离职导致,故我公司不应支付钟光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元。三、钟光雪于2013年10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其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全部加班日的加班工资。我公司认为钟光雪主张2012年10月24日前的加班工资已超过了一年诉讼时效,故即使用计算加班工资也应限定在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15日之间,此阶段计算全部周休日仅为47天,故仲裁裁决我公司支付钟光雪全部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故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现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庐劳仲裁字(2013)562号仲裁裁决的第一项中支付年休假、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的裁决。钟光雪辩称:杰安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没有休过年休假。我于2013年10月15日离开杰安公司,离开公司的原因是当天接到公司电话通知我不用去公司上班了,并非我擅自离职。我在杰安公司实际每周工作六天,杰安公司从未支付过我周六上班的加班费。故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庐劳仲裁字(2013)562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杰安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第一项中支付年休假、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钟光雪于2011年11月5日到杰安公司上班,从事样板房讲解员一职。2012年2月26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为1600元/月。2013年10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钟光雪在职期间未享受年休假。杰安公司未为钟光雪办理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钟光雪每周双休日加班一天。2013年10月24日,钟光雪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解除其与杰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杰安公司支付其年休假工资1935元;3、杰安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30767元;4、杰安公司支付其加班费40055元;5、杰安公司为其补办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3年12月31日,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庐劳仲裁字(2013)5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解除钟光雪与杰安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由杰安公司支付钟光雪年休假工资1471元、经济补偿金3200元、加班工资14860元。二、杰安公司为钟光雪补办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中个人需缴纳部分由钟光雪承担。三、驳回钟光雪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上述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杰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第一项中支付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本院认为:钟光雪在杰安公司工作期间,每周双休日加班一天,该公司没有过支付钟光雪加班费。另外,该公司也没有支付过钟光雪未休年休假工资,也未为钟光雪缴纳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双方对由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各执一词,但在仲裁期间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并无错误。现杰安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一项中支付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肥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第一项中支付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合肥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建群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马枫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