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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胡某某,女,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沙河市。被告杜某某,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