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法民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何光美与刘天明、谢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美,刘天明,谢有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1718号原告:何光美,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天明,男,汉族。被告:谢有琼,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美诉被告刘天明、谢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美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天明、谢有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光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美撤回对被告刘天明、谢有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光美承担。审判员 林 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秀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