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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李巧斌、何允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李巧斌,何允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21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铭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华,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巧斌,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何允强,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李巧斌、何允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泽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