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滕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彩红与毕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红,毕可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滕商初字��35号原告徐彩红。被告毕可强。原告徐彩红与被告毕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彩红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原告徐彩红负担。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