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旅民初字第8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旅顺金鑫金属包装箱厂与王福元、宋成恩、大连鑫同达经贸有限公司、大连鑫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旅顺金鑫金属包装箱厂,王福元,宋成恩,大连鑫同达经贸有限公司,大连鑫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旅民初字第835-4号原告:旅顺金鑫金属包装箱厂。负责人:金秉满,系该厂厂长。被告:王福元,男,汉族。被告:宋成恩,男,汉族。被告:大连鑫同达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鑫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旅顺金鑫金属包装箱厂诉被告王福元、宋成恩、大连鑫同达经贸有限公司、大连鑫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福元、宋成恩、大连鑫同达经贸有限公司、大连鑫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旅顺金鑫金属包装箱厂撤回对被告王福元、宋成恩、大连鑫同达经贸有限公司、大连鑫同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李思若审 判 员 杨 贺代理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玉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