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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小二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曲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二,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灵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灵丘县。2014年1月12日被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灵丘县看守所,同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二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李小二给曾有过铁粉生意来往的曲阳县燕赵镇南平乐村的刘某某打电话,谎称自己有铁粉货源,并谈好价格。同月24日,被告人李小二谎称铁粉已经装好车准备发货,骗取刘某某货款163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田某某、侯某某、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3年4月初,被告人李小二得知曲阳县齐村乡齐村村柴某甲正在找铁粉货源,于是就骗柴某甲能够找到铁粉,让柴某甲联系买主。后柴某甲给同村买主柴某乙、王某某二人联系。2013年4月13日,柴某甲等人到灵丘县与被告人李小二见面,后李小二领着柴某甲等人取了自称是铁粉货源的样品,后柴某甲等人进行化验,经化验铁粉样品合格。2013年4月14日,柴某甲和柴某乙一起找李小二购买铁粉,商谈好价格后,柴某乙找好货车,并由王某某将铁粉货款300000元汇入李小二的农业银行卡内。被告人李小二分两次支取200000元后逃匿,剩余100000元由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柴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柴某乙、王某某陈述,证人柴某甲、胡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网银交易查询明细、取款凭条、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光盘一张、曲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恒州刑警队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曲阳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灵丘县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二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小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二、被告人李小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363400元,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征审 判 员  高玉贤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