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初字第1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广峰与亓安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峰,亓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初字第1002-2号申请执行人杨广峰。被执行人亓安友。申请执行人杨广峰与被执行人亓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笫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