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三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曲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94号原告:曲某,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曲庆玖、赵元刚,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邹积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