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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三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曲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94号原告:曲某,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曲庆玖、赵元刚,烟台牟平大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邹积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露 微信公众号“”